近年來,許多不法分子購買他人名下的電話卡、銀行卡用于洗錢活動或轉移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活動所得的贓款。若因貪圖小利,將自己辦理的手機卡、銀行卡或支付賬戶等買賣、租借給他人,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同樣會受到法律的嚴懲。近日,昌樂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
01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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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至年2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江明知李某堂(另案處理)收購銀行卡的目的是用于信息網絡違法犯罪活動情況下,為牟取非法利益,仍然聯系王某浩辦理銀行卡,被告人王某浩在明知上述情況前提下,為牟取非法利益,根據被告人李某江的要求辦理了中國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等銀行的四套銀行卡資料,后被告人李某江以每套銀行卡元的價格收購,后又將上述4套銀行卡溢價出售給了李某堂用于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被告人李某江非法獲利元,被告人王某浩非法獲利元。前述四張銀行卡在案件發生期間的單向流入金額為萬余元,同時,造成李某某、楊某某二人被詐騙資金共計52萬余元。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江、王某浩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向昌樂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02
案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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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江、王某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李某江、王某浩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被告人李某江系自首,均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李某江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王某浩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李某江非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王某浩非法所得人民幣四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來源:昌樂法院
編輯:秦建剛
審核:徐鑫
原標題:《昌樂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