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濰坊市稅務局關于縣區級
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濰坊市稅務局公告年第4號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年7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濰坊市稅務局縣區級稅務機構正式掛牌,名單詳見附件。為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后縣區級稅務機構各項稅收工作平穩有序運行,現就國家稅務總局濰坊市稅務局縣區級稅務機構掛牌后有關稅收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濰坊市稅務局縣區級稅務機構掛牌后以新機構名稱開展工作,原縣區級稅務機構名稱不再使用。國家稅務總局濰坊市稅務局縣區級稅務機構成立后,啟用新機構行政、業務印章,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原稅務機構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
二、國家稅務總局濰坊市稅務局縣區級稅務機構掛牌后,執法主體為國家稅務總局濰坊市稅務局縣區級稅務機構。按照依法合規、有利于納稅人和有利于優化服務強化管理的原則統一明確執行標準,統一執法尺度。新稅務機構承繼原濰坊市國家稅務局、濰坊市地方稅務局縣區級稅務機構稅費征管權利義務,尚未辦結的事項由新稅務機構繼續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三、由原濰坊市國家稅務局縣區級稅務機構負責本地區中央稅、共享稅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征收管理和原濰坊市地方稅務局縣區級稅務機構負責本地區地方稅收、有關基金(費)的征收管理調整為國家稅務總局濰坊市稅務局縣區級稅務機構負責本地區所有稅種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征收管理。
四、原濰坊市國家稅務局、濰坊市地方稅務局縣區級稅務機構承擔的稅費征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定發布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
五、納稅人在綜合性辦稅服務廳可統一辦理原國稅、地稅業務,實行“一廳通辦”“主稅附加稅一次辦”。
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原規定需要向原濰坊市國家稅務局、濰坊市地方稅務局縣區級稅務機構分別報送資料的,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規定需要在原濰坊市國家稅務局、濰坊市地方稅務局縣區級稅務機構分別辦理的事項,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七、國家稅務總局濰坊市稅務局縣區級稅務機構掛牌后,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機關制發的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八、稅務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職責由國家稅務總局濰坊市稅務局縣區級稅務機構承擔,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對國家稅務總局濰坊市稅務局縣區級稅務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濰坊市稅務局年7月20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濰坊市稅務局關于縣區級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國家稅務總局濰坊市稅務局關于縣區級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工作部署,國家稅務總局濰坊市稅務局縣區級稅務機構掛牌成立。為了保障機構改革平穩有序開展,國家稅務總局濰坊市稅務局制發《公告》,明確了改革中涉及的有關事項。二、新稅務機構掛牌后,稅務行政執法主體如何變化?《公告》明確兩個方面:一是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原濰坊市國家稅務局、濰坊市地方稅務局縣區級稅務機構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涉及的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三、新稅務機構掛牌后稅收業務如何銜接?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將承繼原濰坊市國家稅務局、濰坊市地方稅務局縣區級稅務機構稅費征管的職責和相關工作。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一)原濰坊市國家稅務局、濰坊市地方稅務局縣區級稅務機構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以及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二)原濰坊市國家稅務局、濰坊市地方稅務局縣區級稅務機構已受理但尚未辦結的事項,由新稅務機構繼續辦理。(三)原濰坊市國家稅務局縣區級稅務機構負責的本地區中央稅、共享稅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征收管理和原濰坊市地方稅務局縣區級稅務機構負責的本地區地方稅收、有關基金(費)的征收管理調整為國家稅務總局濰坊市稅務局縣區級稅務機構負責本地區所有稅種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征收管理。四、新稅務機構如何為納稅人辦理稅收業務?掛牌后,原濰坊市國家稅務局、濰坊市地方稅務局縣區級稅務機構的金稅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統仍需要并行一段時間。為確保相關涉稅事項能夠有序運轉,《公告》明確,縣區級新稅務機構對稅費征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涉稅事項,在新的規定發布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但統一以縣區級新機構名稱對外開展工作。五、如何理解“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縣區級新稅務機構對稅費征收等事項暫按原規定辦理,納稅人辦理原濰坊市國家稅務局、濰坊市地方稅務局縣區級稅務機構同一稅收業務事項,如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合并分立情況報告等,可能出現重復報送、多頭辦理的問題。為解決該問題,《公告》明確,納稅人在縣區級新稅務機構辦理涉稅事宜時,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稅事項只需申請一次。六、稅務機關已制發的稅務檢查證件在掛牌后能否繼續使用?縣區級新稅務機構掛牌后會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山東省國稅、地稅機關制發的尚在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七、對新稅務機構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如何申請行政復議?行政相對人對國家稅務總局濰坊市稅務局縣區級稅務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八、《公告》的生效日期?《公告》所列事項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濰坊市稅務局縣區級稅務機構調整對照表
原縣區級稅務機構名稱
新縣區級稅務機構名稱
濰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稅務局
濰坊市地方稅務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
國家稅務總局濰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務局
濰坊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稅務局
濰坊市地方稅務局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
國家稅務總局濰坊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
濰坊綜合保稅區國家稅務局
濰坊市地方稅務局綜合保稅區分局
國家稅務總局濰坊綜合保稅區稅務局
濰坊經濟開發區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濰坊經濟開發區稅務局
濰坊峽山生態經濟發展區國家稅務局
濰坊市地方稅務局峽山生態經濟開發區分局
國家稅務總局濰坊峽山生態經濟開發區稅務局
濰坊市奎文國家稅務局
濰坊市地方稅務局奎文分局
國家稅務總局濰坊市奎文區稅務局
濰坊市濰城區國家稅務局
濰坊市地方稅務局濰城分局
國家稅務總局濰坊市濰城區稅務局
濰坊市坊子區國家稅務局
濰坊市地方稅務局坊子分局
國家稅務總局濰坊市坊子區稅務局
濰坊市寒亭區國家稅務局
濰坊市地方稅務局寒亭分局
國家稅務總局濰坊市寒亭區稅務局
青州市國家稅務局
青州市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州市稅務局
諸城市國家稅務局
諸城市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諸城市稅務局
壽光市國家稅務局
壽光市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壽光市稅務局
安丘市國家稅務局
安丘市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安丘市稅務局
昌邑市國家稅務局
昌邑市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昌邑市稅務局
高密市國家稅務局
高密市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高密市稅務局
臨朐縣國家稅務局
臨朐縣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臨朐縣稅務局
昌樂縣國家稅務局
昌樂縣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昌樂縣稅務局
——end——
監制
一白責編
阿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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