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樂縣公安局
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公開信
廣大居民朋友們:
自年1月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以來,在廣大居民的大力支持下,我縣煙花爆竹禁放工作成效突顯,在此表示誠摯的感謝!
春節將至,為進一步加強我縣燃放煙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污染,倡導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在此提醒廣大居民朋友自覺做到以下幾點:
NO.1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一)國家機關辦公區;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
(五)電臺、電視臺、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養老機構、宗教活動場所;
(六)山林、公共綠地、烈士陵園等重點防火區;
(七)商場、集貿市場、影劇院、歌舞廳、網吧等人員密集場所;
(八)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九)停車場、城市橋梁、地下空間;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或者場所。
NO.2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昌樂縣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范圍為以下四條界線所圍成的區域。
北側界限:自昌樂壽光界與G20高速路交界處開始,沿G20高速路南側護欄向東至S大沂路。
東側界線:自S大沂路與G20高速路交界處開始,沿S大沂路、首陽山路東側路牙石向南至寶通街。
南側界線:自寶通街與首陽山路交界處開始,沿寶通街南側路牙石向西至北海路。
西側界線:自寶通街與北海路交界處開始,沿北海路西側路牙石、昌樂壽光界線向北至G20高速路。
NO.3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全年禁止燃放。
NO.4燃放煙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人群、車輛、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綠地、地下管網投射、拋擲;
(二)在建筑物內、屋頂、陽臺向外投射、拋擲、懸掛燃放;
(三)妨礙行人、車輛、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燃放行為。
NO.5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處罰
違反《濰坊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修正案)》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將責令停止燃放,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或者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NO.6舉報獎勵
鼓勵社會公眾踴躍舉報非法燃放煙花爆竹違法犯罪,公安機關嚴厲打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違法犯罪行為,并根據相關規定對舉報人進行現金獎勵。
舉報
昌樂縣公安局
年1月
來源:昌樂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