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杜絕燃氣違法行為,保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昌樂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牢固樹立安全意識,對全縣范圍內的燃氣違法行為全面細致排查,堅決依法查處。今年以來,已查處倒灌燃氣、非法經營燃氣等違法行為26起,消除了安全隱患。
昌樂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通過大密度巡查、發動群眾舉報、蹲點檢查等辦法,對未取得經營許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向未取得經營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給超期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執法案例
日前,昌樂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一起涉嫌違法燃氣經營活動,遂依法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違反了《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按照該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昌樂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給予違法當事人罰款元、沒收違法所得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鏈接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歡迎廣大群眾對各類燃氣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受理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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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今日昌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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