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達財經文
長帆編
深海
據中國新聞周刊報道,商人張軒(化名)和山東濰坊的幾家農商行做貼息存款的“生意”,存款及利息達5億多元,結果出現巨額存款消失。《中國新聞周刊》在山東當地了解到,在這一巨額存款“失蹤”事件背后,當地農商行長期存在著與考核相關的高息攬儲和過橋業務,公司或個人都從這兩項業務中淘金。
據報道,張軒和濰坊幾家農商行合作,由金融中介劉倩倩牽線。資料顯示,劉倩倩于年出生于臨朐縣的一個農民家庭,于年高中畢業后進入中國人壽保險臨朐分公司,隨后被派駐銀行大堂推銷保險。離開后,自己開了一個小額貸款擔保公司。“表面上看,劉倩倩是在給銀行拉存款,也就是做‘金融掮客’。”
報道顯示,濰坊下屬的臨朐、昌樂、青州范圍,和劉倩倩有業務往來的農商行支行行長達30多位。就是通過與各銀行間的這種密切合作,在短短幾年里,劉倩倩迅速積累了巨額財產。
不過,年,臨朐農商行突然改變了攬存考核辦法,在考核臨朐農商行各個支行的月底或季底攬存任務外,同時又追加了考核日均攬存任務,這導致“高息攬儲”的錢每天都要在銀行賬上。這導致劉倩倩墊付資金的壓力越來越大。為了彌補資金缺口,劉倩倩挪用了客戶資金。
年5月24日,昌樂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決定書》,以劉倩倩涉嫌盜竊罪將其逮捕。年12月23日,劉倩倩一案在濰坊市中院開庭。公訴機關指控,年1月10日至4月2日,劉倩倩在預謀盜竊后,分別在昌樂農商行昌城支行、青州農商行王府支行、昌樂農商行寶城支行、昌樂農商行東山支行、青州農商行陽河支行、臨朐農商行城關支行,采取掉包銀行卡、偷記銀行卡密碼等手段,盜竊張某磊、肖某明、劉某雯、李某、張某紅、孟某等6人合計2.億元銀行存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劉倩倩構成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判決后,劉倩倩不服,上訴至山東省高院。在二審中,劉倩倩提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其不構成盜竊罪,應定性為挪用資金罪并追究案件參與人為同案犯。”其辯護人也提出,“應追加涉案銀行人員為共同被告人。”但均未被法院采納。
年3月30日,山東省高院作出裁定,駁回劉倩倩的上訴,維持原判。而與劉倩倩合作的農商行無人擔責。
劉倩倩的姐夫孫其剛向雷達財經表示,劉倩倩已申請刑事再審。
劉倩倩一方認為,二審法院未開庭審理劉倩倩的上訴案件,屬于程序違法,剝奪了劉倩倩以及辯護人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一審、二審法院均未查明案件事實,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雷達財經獲取的《刑事再審申請書》顯示,本案案件起因是銀行拖欠劉倩倩公司的貼息款所引起,由于銀行的拖欠造成劉倩倩公司流動資金短缺無法開展正常業務,劉倩倩按照與銀行的約定履行了其應盡的義務,但銀行未按照約定按時結算貼息,導致后續劉倩倩大量墊資,出現資不抵債,所以才做出違法行為,但劉倩倩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獲取資金也沒有用于自己的消費合伙揮霍,只是用于短期資金的替補周轉,并且在一審庭審中,劉倩倩也向法院陳述其有平賬意向,并且以自有資金平賬,以上均可以看出劉倩倩沒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犯罪故意。
申訴書稱,一審法院避重就輕,未將涉案的陳某、李某、賈某等人列為案件被告一并提起公訴。刷取客戶的銀行卡是由陳某等人唆使,刷取客戶的銀行卡必須要各銀行及其工作人員的配合才能完成,從潘某、付某以及各銀行網點的工作人員證詞中均可以看出陳某參與犯罪的事實,如果沒有各銀行網點領導的授意以及各工作人員的配合,僅憑劉倩倩一己之力根本無法完成以上犯罪行為。而一審法院對該事實避重就輕,庭審中未展開調查,只是在一審判決書第4頁中表述將涉案的陳某、李某、賈某等人抓獲,然為同案犯,為何沒有將他們一起提起公訴審理,在判決書中也沒有進行任何說明。
申訴書稱,劉倩倩主動在未被采取強制措施前主動供述其犯罪行為,應該認定為自首,但一審、二審法院確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未予認定,直接影響了劉倩倩的定罪量刑。
申訴書還提出,劉倩倩有立功表現,但一審、二審法院均未予以確認,屬于事實認定錯誤,申訴人申請調取揭發檢舉的相關人員的偵查材料以證明劉倩倩存在重大立功表現。
“主要是劉倩倩太委屈了,劉倩倩就是一個被擺弄的木偶,最后還成了替罪羊。”據孫其剛介紹,律師正在跟進申訴。
對于該案件的后續進展,雷達財經將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