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反對的男子,該嫁嗎?這事其實要分情況,畢竟不是每一個父母都是愛女兒的,在部分家庭中,女兒并沒有什么地位,甚至一些父母看到生下的是女兒,還會將女兒送走。
山東省濰坊市昌樂縣的孔某便是出生于這樣一個家庭,因此在她出生沒多久后,她就被送到了另一戶人家,之后孔某便是在養父母家庭長大,也算是衣食無憂,不過由于孔某的學習成績并不是很好,并沒有考上高中,于是年僅17歲的孔某,就被養父母安排了婚事。
雖然孔某的未婚夫是當地的有錢人家,愿意給予孔某的養父母一筆可觀的彩禮錢,而且是漂亮的孔某的追求者中的一員,但孔某也有自己的想法,不想與沒有感情的人結婚,即使與未婚夫在婚前打過多次交道,也想著養父母對自己有養育之恩,未婚夫至少能保證她將來衣食無憂,可孔某還是難以接受自己的未婚夫。
因此孔某獨自前往了山東青島打工,在當時,孔某的養父母對于養女兒也是有所了解,但還是覺得孔某最終會回歸這里,也就讓孔某在外吃幾年的苦,然后心甘情愿的回家結婚。
沒成想,在青島的工廠內,孔某卻遇到了自己想要相守一生的人——張某明,張某明并不是出生于富裕人家,而且因為母親在干活時不幸摔了一跤,結果癱了,常年臥床,因此張某明在15歲那年便輟了學,在外打工,肩上的擔子是比較重的。
張某明第一次看到孔某,便心生好感,但他也躊躇過,認為自己不能保證給予孔某她想要的生活,更何況孔某是有未婚夫的,張某明也覺得自己不應該去破壞別人的感情,不過感情難以抑制,張某明忍不住想要照顧孔某。
后來得知孔某并不滿被養父母安排的婚姻,張某明的心中又燃起了一絲希望,他認為自己應該爭取一下,而這也是因為孔某并沒有拒絕張某明的親近。最終張某明向孔某表明了自己的心意,而孔某也沒有拒絕張某明,兩人建立起了戀愛關系。
但孔某與張某明的事情很快就被孔某的養父母知道了,養父母害怕事情生變,好好的一場婚事被攪黃了,便打電話給了孔某,讓孔某立即回去,孔某還不知道養父母已經清楚她和張某明的事情,回家后才知養父母讓立即完婚。
孔某想悔婚,便又跑回了青島,跟張某明講了這事,兩人便“私奔”去了天津,但事情并沒有到此結束,雖然孔某的養父母退還了彩禮,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另外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孔某有權追求自己的幸福,但養父母并不支持孔某與張某明的婚事,對張某明耿耿于懷,就連孔某的親生父母,也都跑去了張某明的老家鬧過。
但種種行為都沒有拆散孔某和張某明,不料孔某的養父卻以其養母身體不適為由將孔某叫回了家,而張某明跟著孔某一同去了,卻遭到了冷遇,到了晚上也只能在柴房干坐著,張某明便先回了老家,打算過段時間再來接孔某。
可張某明一走,孔某就覺得心里面空落落的,沒辦法自己待著,也就打算去找張某明,卻發現大門被養父母給鎖了,于是孔某翻了墻,可圍墻有2米多高,孔某摔了下來,傷勢嚴重,雖然孔某的養父母很快聽到了養女的哀嚎聲,醫院,但孔某還是癱了。
這時候,就變成張某明的父母反對兩人的感情了,但張某明心意已決,雖然父母以斷絕關系相挾,但張某明認為孔某是想要來找他才變成了這樣,他應當負責。
這樣的情況,無疑讓張某明肩上的擔子變重了,可他還是很用心的照顧了孔某,即使那段日子很艱辛,但張某明對孔某不離不棄,毫無抱怨,后來張某明也有能力開店,便在青島開了一家羊湯店,日子逐漸好了起來,尤其是在年,張某明獲知了妻子懷有生育的消息,喜極而泣。
張某明待孔某的態度始終沒有變過,知道妻子有上泰山的愿望,張某明便背著妻子上了泰山,一次旅客也正是在泰山上認識了這對夫妻,為兩人的愛情所感動。
據了解,至今14年間張某明背著孔某四次登上過泰山,兩人一同看了美麗的日出,對未來的生活始終懷有熱忱,另外,孔某還生下了一個女兒。
生活很苦,但一家人能在一起,就是幸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