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濰坊市昌樂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正式下發通知,明確指出,為進一步規范昌樂縣道路交通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維護安全、有序、和諧、暢通的交通秩序,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該縣在昌樂縣火車站廣場、醫院門口、永康路一中街路口、方山路站前街路口、寶通街永福路路口、洪陽街路段對機動車闖紅燈、占道、違反禁止標線、逆向行駛、違章停車、未停車讓人行橫道上的行人等違法行為進行監控抓拍;在坊昌路營子村東卡口、坊昌路古城村村西卡口、朱孔路徐家廟村卡口、大沂路王家河南村卡口、大沂路金山村卡口、大沂路東寺后村卡口、膠王路阿托村西卡口、南丁路三河村卡口、倫冶路卞家莊村東卡口、青柘路南良村卡口對超速、不系安全帶等違法行為進行監控抓拍。
對上述違法行為,自年1月1日零時起,昌樂縣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36、37、38、42、44、45、47、51、56條等道路通行規定、第90、99、條等對交通違法的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關于道路通行之規定,對以上監控設備抓拍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同時,要求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特別是在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另外,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