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樂縣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未取得銷售許可證明、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情況下,向客戶收取預付款性質的費用。昌樂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對該房地產開發公司給予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這是昌樂縣綜合執法改革以后,昌樂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履職,辦理的房地產管理方面的第一起行政處罰案件。
案件詳情
今年9月份,昌樂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收到縣房產發展促進中心移交的涉嫌違法案件線索,反映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明違法預售商品房,遂依法立案調查。經查,今年9月17日,張某夫婦來到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營銷中心,初步了解后達成保留房源的意向,并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