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可能是非因工死亡待遇問題中最難以梳理的板塊了,我是斷斷續續用了很多個晚上來思考和梳理驗證,昨天的推送的時候比較著急,因為最近在試著10點30之前睡覺,戒掉熬夜的壞習慣,所以對格式沒有怎么調整就推送了,甚至標題也錯了,今天更正調整下,方便大伙閱讀。
目錄
1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前世今生
2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標準及支付方式
3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支付主體,為什么不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而是用人單位支付即“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所需資金,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納入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如何讓理解?
4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權利主體
(1)供養直系親屬的界定
(2)非因工死亡勞動者父母另有子女的,父母是否符合領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的資格
(3)配偶是年滿50周歲還是55周歲符合供養直系親屬資格。
(4)配偶喪失領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資格的情形即探討法院在判決供養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方式“是判決支付至18周歲還是失去供養條件時止?”。
(5)交通事故情形下非因工死亡的,親屬已領取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是否有權利領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
5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是否可以一次性支付
1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前世今生
就山東地區而言,地方規范性文件中規定的非因工死亡待遇包含了三個項目: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救濟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但是對比非因工死亡待遇國家層面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草案》所規定的喪葬補助費和救濟費的話,會發現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是在地方性規定中出現,在國家級層面沒有淵源。
試著梳理山東地區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變遷,我們發現最早出現定期生活補助是在年10月21日原山東勞動廳、財政廳、總工會《關于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待遇問題的通知》(魯勞險字第號),該文件規定將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改為定期生活補助。在這個階段,非因工死亡待遇所包含的項目是喪葬補助費和供養親屬定期生活補助。到了年,原山東勞動庁、財政廳于當年10月30日發布了《關于調整企業職工死亡待遇的通知》(魯勞險字第號)文件,該文件規定因物價上漲,各地普遍反映職工死亡待遇偏低,企業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后,其供養直系親屬,除按魯勞險字第號享受定期生活補助外,仍可按《勞動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和條件享受一次性救濟費。至此,山東地區非因工死亡待遇形成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救濟費、定期生活補助三大項目的格局。
后,山東省勞動廳、財政廳、總工會《關于調整國有企業因工與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魯勞發[]號)使用了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的稱謂,定期生活補助演變為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之后一直使用該稱謂。
2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標準及支付方式
目前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主要依據是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魯人社發〔〕56號),該文件規定了標準原則上有三類: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3類:元、元、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的遺屬補助標準,在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10%,兼有(一)、(二)項情況的,在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30%。
企業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表
單位:元/月、人
地區
標準
濟南市: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
青島市:市南區、市北區、黃島區、嶗山區、李滄區、城陽區、
即墨區
淄博市:淄川區、張店區、臨淄區
東營市:所轄縣(區)
煙臺市:芝罘區、福山區、牟平區、萊山區、龍口市、萊州市、蓬萊市、招遠市
濰坊市:濰城區、寒亭區、坊子區、奎文區、諸城市、壽光市
威海市:所轄市(區)
濟南市:長清區、章丘區、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
青島市: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
淄博市:博山區、周村區、桓臺縣
棗莊市:市中區、滕州市
煙臺市:萊陽市、棲霞市、海陽市、長島縣
濰坊市: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臨朐縣、昌樂縣
濟寧市:任城區、兗州區、曲阜市、鄒城市、微山縣
泰安市:泰山區、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所轄縣(區)
萊蕪市:所轄區
臨沂市:蘭山區、羅莊區、河東區
濱州市:濱城區、鄒平市、博興縣
淄博市:高青縣、沂源縣
棗莊市:薛城區、嶧城區、臺兒莊區、山亭區
濟寧市:魚臺縣、金鄉縣、嘉祥縣、汶上縣、泗水縣、梁山縣
泰安市:岱岳區,寧陽縣、東平縣
臨沂市:沂南縣、郯城縣、沂水縣、蘭陵縣、費縣、平邑縣、
莒南縣、蒙陰縣、臨沭縣
德州市:所轄縣(市,區)
聊城市:所轄縣(市,區)
濱州市:沾化區、惠民縣、陽信縣、無棣縣
菏澤市:所轄縣(區)
3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支付主體,為什么不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而是用人單位支付即“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所需資金,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納入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如何讓理解?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魯人社發〔〕56號)規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所需資金,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納入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
山東省勞動廳、財政廳、總工會魯勞發〔〕號文《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中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支付渠道的表述為“上述費用,已納入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納入社會統籌的,由企業從管理費用中列支。”由此來看,(魯人社發〔〕56號)文件規定的“未納入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原渠道應當是企業從管理費用中列支。
由于(魯人社發〔〕56號)文件關于支付渠道的問題用了“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所需資金,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納入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暗谋硎觯谑乾F實中產生了非常大的爭議,需多用人單位以此為由抗辯主張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應當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甚至有有些法院判決時也以此此為由駁回死亡職工家家屬的起訴(典型的例子就是棗莊市臺兒莊區人民法院()魯民初號、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魯04民終號案:原告劉夫桂的配偶邵長力生前已參保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去世時尚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其死亡屬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即在職死亡,法院認為,依據魯人社辦發()92號和魯人社辦發()74號文件的精神,因邵長力已參保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故原告主張的遺屬補助應從統籌基金中予以支付,而不應由本案被告薛莊供銷社支付。原告應按照規定向有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遺屬補助,其請求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起訴應予駁回。)。(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魯01民終號案也認為應有基本養老基金支付)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理解上的爭議?為什么會出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所需資金,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納入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暗谋硎觯课覀儊矸治鲞@句話的意思,這句話的主語是所需資金而不是人員,發生爭議的主要原因是同志們以非因工死亡職工是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為衡量標準,那么問題來了,為什么會出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所需資金有些已經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待統籌,有些未納入社會保險統籌的的問題?也就是哪些已經納入統籌,那些未納入統籌?我們還是要從(魯人社發〔〕56號)文件、魯人社辦發()92號和魯人社辦發()74號文件的規定表述來尋找答案,(魯人社發〔〕56號)文件第一條規定”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魯人社辦發()74號文件第一條也是類似表述,這說明,這兩個文件適用的群體有兩種,第一種是企業在職職工,第二種是離退休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所需資金是否納入統籌就看是不是離退休職工,根據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將企業退休人員遺屬補助納入社會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勞社〔〕54號)文件的規定,年1月1日起,企業退休人員遺屬補助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這也就能夠解釋(魯人社發〔〕56號)文件、魯人社辦發()92號和魯人社辦發()74號文件對于資金支付渠道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原渠道的問題了,也就是按照在職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按照魯勞發〔〕號文從企業從管理費用中列支。
4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權利主體
前面之所以梳理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前世今生,主要就是為了理清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的權利主體,也就是誰可以分這筆錢。一次性救濟費的權利主體與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的權利主體是否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規定的一次性救濟費的權利主體都是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隨著山東省勞動廳、財政廳、總工會《關于調整國有企業因工與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魯勞發[]號)文件的出臺,對于一次性救濟費的權利主體界定為直系親屬,對于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權利主體界定為供養直系親屬。后者的范圍要小于前者的范圍。通過檢索案例,法院的裁判觀點基本上也是按照這個精神在掌握。
(1)供養直系親屬的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條工人職員的直系親屬。其主要生活來源,系依靠工人職員供給,并合于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均得列為該工人職員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一、祖父、父、夫年滿六十歲或完全喪失勞動力者;
二、祖母、母、妻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
三、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十六歲;
四、孫子女年未滿十六歲,其父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力,母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供養直系親屬有關問題答復意見的函》(勞社廳函[]號)浙江省勞動保障廳:你廳《關于供養直系親屬有關部門問題的請示》(浙勞社老[]93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可以享受一次性救濟費。供養親屬范圍可參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三條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山東省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關于企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確定有關問題的復函》(〔99〕魯社險字15號年8月30日)棗莊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你處《關于供養直系親屬“祖母、母、妻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問題的請示》(棗社險〔〕29號)收悉。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職工之祖母、母、妻年滿50周歲,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有比較穩定的收入來源,主要生活來源確系由職工本人提供,以維持相當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可列為該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
二、職工之母、妻不滿50周歲,有勞動能力,可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能夠維持相當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應列為該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如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它收入來源,確系由職工本人提供收入維持基本生活的,可列為該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
以上是目前在山東省確認供養直系親屬的主要依據,我們可以看出,山東省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關于企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確定有關問題的復函》(〔99〕魯社險字15號年8月30日)所規定的范圍要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供養直系親屬有關問題答復意見的函》(勞社廳函[]號)寬泛些,對于非因工死亡職工的女性親屬的范圍要廣些,這在司法實踐中也引起了爭議。
(2)非因工死亡勞動者父母另有子女的,父母是否符合領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的資格
A兄弟姐們數人的,父母中選擇供養一人①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魯10民終2號案:根據《威海市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核定辦法》第三條第七項之規定,工亡職工有兄弟姐妹數人,如工亡職工父母年齡或勞動能力符合供養條件,工亡職工可供養其中一位,具體被供養者由家庭自主確定。
B無論兄弟姐妹幾人,父母均符合供養條件①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魯03民終號案:徐寧水系非因工死亡,依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供養直系親屬有關問題答復意見的函》(勞動廳函()號)的意見,供養親屬范圍可參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徐寧水之父被告徐德財在徐寧水死亡時已年滿75周歲,徐寧水之妻被告盧蕓在徐寧水死亡時已年滿59周歲,均依靠徐寧水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二人均屬于供養親屬范圍。被告徐德財雖還有其他子女,但不能免除徐寧水生前對徐德財的贍養扶助義務,被告盧蕓雖有子女,但亦不能免除徐寧水生前對盧蕓的扶養義務。因此,魯維制藥關于徐德財、盧蕓不符合享受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②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魯03民終號案:翟慕祿、邵某雖還有一女,但不能免除翟淑強生前對翟慕祿、邵某的贍養扶助義務,即翟淑強生前為翟慕祿、邵某提供生活來源,故,唐駿歐鈴公司所持翟慕祿、邵某因有一女不符合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③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魯06民終號案:孫振發和王憲鳳共育有兩子,另一兒子孫佳明于年出生,仍健在。孫振發、王憲鳳、董雪麗和孫某主張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為王憲鳳、孫某,按每人每月元標準計算。
④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魯06民終號案:雖然上訴人提交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供養直系親屬有關問題答復意見的函》(勞社廳函[]號)在答復浙江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享受一次性救濟費的職工供養親屬范圍的意見是可參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但山東省勞動保障部門對本省企業職工的非因工死亡有針對性規定,一審適用此規定認定被上訴人王永愛應享受相關待遇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權益,上訴人要求適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供養直系親屬有關問題答復意見的函》,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主張張樂亭并非被上訴人王永愛、王桂風的唯一負有贍養義務的人,二人均有其他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員,要求減輕或免除其應承擔的相應義務,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C青島地區由社會保障部門核定。
D有固定收入的為供養人,根據人數平均計算。①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魯08民終號案:胡桂蘭的三個兒子中路其剛、路其憲均有固定工資收入,應列為其直系供養人。二、遠東學院自年5月后按照每月元標準向胡桂蘭支付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直至胡桂蘭喪失受供養條件時止;
我們可以看出,非因工死亡職工是否是父母的唯一子女可能并不影響父母的供養親屬主體資格。
(3)配偶是年滿50周歲還是55周歲符合供養直系親屬資格。
①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魯10民終12號案:這起案件中,非因工死亡職工配偶是年出生,當時年滿50周歲不滿55周歲。
關于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年1月1日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及后來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現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供養直系親屬有關問題答復意見的函》(勞社廳()號)中規定:供養親屬范圍可參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第18號文中規定:供養親屬中,女配偶需年滿55周歲。根據上述的相關規定,原告岳俊花不屬于需要供養的直系親屬,因此其主張生活困難補助的請求依法不能支持。
②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魯08民終號案:鄭連存系光明公司的職工,年8月22日去世時,其妻張憲芳已年滿50周歲,且無生活來源。參照魯社險年15號文的規定,張憲芳符合供養直系親屬的條件,光明公司應支付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③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魯07民終號案:根據原山東省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關于企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確定有關問題的復函》第一條的相關規定,溫金超系家中獨子,其溺水死亡時,其母即王清蓮已年滿50周歲,以務農為生,無穩定生活來源,其與溫金超共同生活并依靠其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符合領取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費的條件,
④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臨羅民一初字第81號案:被告杜孝娥已年滿50周歲,無固定收入,被告提交年10月20日臨沂市羅莊區盛莊辦事處和盛莊街道后盛莊居委共同出具的證明一份證實杜孝娥家庭困難,無經濟收入來源。原告山東臨沂盛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支付被告杜孝娥供養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元,自年7月計發至被告杜孝娥喪失領取條件為止。
我們可以看出,大多數法院認為應當按照山東省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關于企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確定有關問題的復函》(〔99〕魯社險字15號年8月30日)文件精神,非因工死亡職工女性配偶如果年滿50周歲便可考慮是否符合供養直系親屬資格,這在非因工死亡案件協商時切記要考慮的因素。
(4)配偶喪失領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資格的情形即探討法院在判決供養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方式。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總工會《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魯勞社[]34號)文件規定,配偶再婚的便失去供養資格,另外如果供養親屬死亡的也失去供養資格,已領取生活困難補助的遺屬,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我們經常見到法院判決非因工死亡勞動者的子女生活困難補助至18周歲其實是不正確的判決方式,正確的判決方式應當是判決至失去供養條件,至于市區供養條件是因為年滿16周歲就業、還是因為服刑,還是被人收養,還是死亡等等,可以在執行過程中由用人單位提供證據予以證實。
(5)交通事故情形下非因工死亡的,親屬已領取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是否有權利領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
年7月28日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者已給付zhi經濟補償后企業撫恤如何給付的復函》(魯勞社發〔〕43號)中,函復如下:職工因私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按非因工死亡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有關待遇的,企業不再給付相應待遇。
①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魯02民終號案:本院認為,案外人新世紀路橋公司系基于人身損害侵權支付于海清等五人死亡賠償金,本案系基于勞動關系而產生的被供養直系親屬困難補助費,兩者系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而產生不同的法律責任,既不沖突也不矛盾,法律、行政法規對此亦無禁止性規定。一審判令捷成公司支付范希成等四人被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因兩種待遇性質不同,故本案不屬于山東省人社廳魯勞社發()43號文“職工因私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按非因工死亡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已經付了有關待遇的,企業不再給付相應待遇”規定的不應再給付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情形。捷成公司主張不應支付范希成等四人被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缺乏法律依據,本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②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魯10民終4號案:關于第二個焦點問題,信亞公司應否給付劉某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問題,因肇事方賠償給劉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基于侵權法律關系所承擔的侵權責任,而信亞公司應給付的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是基于勞動法律關系所承擔的社會保障責任,二者并非同一性質,更非相關待遇,劉某有權要求信亞公司支付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故,信亞公司主張肇事方已經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后其不應支付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于法無據,本院亦不予采納。
③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威民三終字第號案:魯社發()43號文《關于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者已給付經濟賠償后企業撫恤如何給付的復函》雖然規定,交通事故賠償已經付了有關待遇的,企業不再給付相應待遇。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系基于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而被上訴人所主張的非因工死亡待遇系基于姜大偉與上訴人之間的勞動關系而產生的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二者請求權的基礎不同,法律關系性質亦不同,被上訴人有權要求上訴人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上訴人主張原審適用法律錯誤,理由不當,本院不予支持。
④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魯09民終號案:關于索力得公司是否應支付閆某生活困難補助費問題。43號文雖然規定,交通事故賠償已經給付了有關待遇的,企業不再給付相應待遇。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系基于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而被上訴人所主張的非因工死亡待遇系基于閆云法與索力得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而產生的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二者請求權的基礎不同,法律關系性質亦不同,索力得公司在閆云法非因工死亡后,對其供養親屬支付相應待遇,體現的是作為用人單位對其職工的關愛,也是用人單位所應負擔社會責任的一種表現。一審法院判令索力得公司支付閆某生活困難補助費并無不當。
⑤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濟民一終字第號案:濟發物業公司主張,依據《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方已給付經濟賠償后企業撫恤如何給付的復函》其不應再負擔原審判決書中的賠償項目。該復函所明確的是因私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按非因工死亡處理,肇事方已給付經濟賠償的,企業無需再重復給付撫恤金。該撫恤金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所規定的企業職工享有的保險和福利權利是兩種不同的權利。
以上判決可以看出,在交通事故賠償中已獲得被撫養人生活費的,仍可以主張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
5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是否可以一次性支付
這個問題的由來,是在檢索案例時發現臨沂市和濟南市有兩例判決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一次性支付的案例: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魯13民終號案(韓志勇去世時,其妻子李中花61歲4個月,參照人均壽命75歲計算,被告應按上述標準支付李中花生活困難補助費67元(元/月×個月)。)和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魯01民終1號案(宸正科技公司應當按照所在省地區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向宮某直系親屬宮云萱支付生活補助金元(元/月×月))。
個人認為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困難補助一次性支付的依據不足,根據《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魯勞社[]34號)規定,供養直系親屬在再婚、死亡、服刑等情形下是喪失領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資格的,而且《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魯勞社[]34號)也規定,用人單位是有權利用走訪、函調的方式了解供養直系親屬情況變化,取消領取生活困難補助資格的。如果判決一次性支付對于用人單位的權利進行了剝奪。另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是隨著政策調整變化的,如果一次性支付對于遺屬也不公平。
好了,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文章推送到此告一段落,我的思維觸角所涉及的角落已經基本呈現在文章當中,如果小伙伴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