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某晚23時,昌樂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昌樂縣城某建筑工地正在進行夜間施工作業。執法人員到達現場時,該工地內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工人正在施工作業,違反了22時至次日6時禁止施工的法律規定,并且該公司事先未到生態環境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其行為違反了《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屬擅自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夜間建筑施工作業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依法向該公司送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立即停止夜間施工作業。
處理結果
針對該公司未取得相關手續,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夜間建筑施工作業的違法行為,依據《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昌樂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向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該公司罰款元的行政處罰。該公司接到處罰決定書后,在規定時間內到銀行繳納了罰款。
溫馨提醒
在縣城區域內,北京時間22時至次日6時,禁止產生噪聲污染的夜間建筑施工作業。因特殊需要必須在夜間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且提前三日公告噪聲污染影響范圍內的居民。違反上述規定進行夜間施工作業的,昌樂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將依法查處,切實為群眾營造安靜的休息和生活環境。
來源:昌樂綜合執法
編輯: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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