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劉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725********,漢族,高中文化,年6月至年11月任昌樂縣**黨支部書記,戶籍地及住址山東省昌樂縣**街道**村。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年4月1日被昌樂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昌樂縣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于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年4月至年9月,被告人劉某甲在擔任昌樂縣**黨支部書記期間,利用保管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資金的職務便利,挪用公款元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記賬憑證、銀行交易明細、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文件規定等;2.證人證言:證人劉某乙、劉某丙、劉某丁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在擔任昌樂縣**黨支部書記期間,利用保管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資金的職務便利,挪用公款元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時適用該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昌樂縣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檢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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