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網11月3日訊山東省昌樂縣環境保護局日前對山東萬山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萬山集團)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昌樂縣環保局9月17日作出的處罰決定書顯示,萬山集團因煤場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止揚塵污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對萬山集團作出行政處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五萬元。
魯網記者了解到,這并不是萬山集團第一次受到環保處罰了。近年來,萬山集團環保違法不斷出現,甚至有屢罰屢犯的表現。
山東省昌樂縣環保局通報的今年一季度環境處罰情況顯示,其中包括萬山集團在年11月29日和年3月20日的兩起違規行為遭到處罰。
處罰通知顯示,年11月29日,昌樂環保局因萬山集團需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驗收即投入生產,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規定,責令萬山集團停止生產,處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
另一起處罰則發生在年3月20日,昌樂環保局對萬山集團年產15萬噸陶瓷熔塊及10t/h余熱回收項目未報批環評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責令萬山集團停止建設,處罰款人民幣叁萬零玖拾伍元零肆分。
此外,在昌樂縣環保局今年一季度的通報處罰之前,萬山集團同樣存在環保違法行為遭罰的情況。年10月10日,萬山集團萬噸焦化項目因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昌樂環保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二款,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記者了解到,萬山集團除了頻頻被環保部門通報處罰外,還曾因拒不執行環保部門的行政處罰被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年7月21日,昌樂縣人民法院下發行政裁定書,對申請執行人昌樂縣環保局向法院申請執行樂環罰字[]79號行政處罰一案作出強制執行裁定,要求萬山集團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5日內停止生產。逾期不履行,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資料顯示,萬山集團創建于年,是一家股份制集團公司,集團總部坐落于“世界風箏之都”--濰坊,集團建筑面積平方米,總資產36億元,現有職工人,年銷售收入超過70億元。現已發展為涉足建筑材料、煤化工、物流運輸、制釉產業、國際貿易等領域的大型現代化集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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