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樂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有燒烤店在加工經營餐飲時排放油煙。經立案調查,當事人在加工制作燒烤時未開油煙凈化設施,造成油煙直接排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屬經營餐飲服務業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的違法行為,昌樂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向其送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昌樂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該當事人罰款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接到處罰決定書后,主動到銀行繳納了罰款。
來源:昌樂綜合執法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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