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縣正在創建全國文明城市,保持清潔美麗的城市環境,是每一位城市居民的責任,更是沿街經營業戶的責任,每一戶沿街經營業戶都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和“門前五包”要求,保持好店前的環境衛生,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投送到指定地點,隨意丟棄、堆放生活垃圾的,昌樂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將依法查處。
案件詳情:
昌樂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在縣城方山路巡查時,發現某沿街門店店前道路上堆放有一堆生活垃圾,涉嫌違法,遂依法立案調查。經查,該生活垃圾是某沿街門店負責人堆放的,主要是從店里清理出來的塑料袋、包裝紙等。該門店負責人隨意堆放生活垃圾的行為,違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向其送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將堆放的生活垃圾清理干凈。
處理結果
昌樂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向該店負責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其罰款元的行政處罰。該負責人接到處罰決定書后,主動到銀行繳納了罰款。
執法依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元以下的罰款。
作者/來源:昌樂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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