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趙磊
秋冬季是秸稈、雜草、垃圾等焚燒的易發多發季節,秸稈、雜草、垃圾焚燒嚴重影響大氣環境,影響交通運輸和城鄉居民生產生活。近日,高密、昌樂等地查處三起露天焚燒秸稈的案例
年10月7日上午9點30分左右,夏莊鎮高家店村民杜某某在河西村村南自家地里放火焚燒秸稈。民警將杜某某帶回派出所接受詢問,杜某某對自己焚燒秸稈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夏莊派出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處罰。
年10月2日下午4點左右,營丘鎮綜合執法中隊巡查中,在濰日高速濰坊南服務區附近發現火點。
營丘鎮綜合執法中隊立即對現場火情進行了撲救并迅速鎖定了違法人員。經查,營丘鎮王家老莊村村民王某某在清理田間花生秧后,為圖方便將堆棄的花生秧引燃,致使引發火情,過火面積約40平米。最終,王某某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昌樂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違法行為進行了查處,對王某某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并處罰款元。
年10月2日下午,喬官鎮綜合執法中隊工作人員在例行巡邏過程中,發現喬官鎮花園村西側農田內有露天焚燒雜草、秸稈行為,執法人員迅速趕往現場并及時確定了違法人員。據了解,董某某在收完玉米后,為了省事,將玉米秸稈堆積后點燃。董某某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昌樂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違法行為進行了查處,對董某某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并處罰款元。
焚燒秸稈不僅有極大的危害,而且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大氣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焚燒秸稈,違者要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