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青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濰坊市交通運輸局原局長張兆平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一審宣判。被告人張兆平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違法所得.萬元及涉案購物卡、油卡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違法所得.萬元上繳國庫。
被告人張兆平,男,年10月7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山東省昌樂縣人,系濰坊市交通運輸局原黨委書記、局長。
法院經審理查明:
年7月15日,時任濰坊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的張兆平,利用其協助副市長分管鐵路、交通工作并實際管理、支配膠濟鐵路客運專線綠化費專項資金的職務便利,以支付差旅費的名義從上述專項資金中貪污30萬元用于個人消費。
年1月16日,時任濰坊市交通運輸局局長的張兆平,利用負責該局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以支付綠化費的名義,挪用膠濟鐵路客運專線綠化費萬元,交由其弟張兆軍用于個人資金周轉使用。
年6月至年春節,張兆平在擔任濰坊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濰坊市交通運輸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先后利用其協助分管鐵路、交通工作、全面負責濰坊市交通運輸局工作的職務便利,分別收受濰坊市坤碩置業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一建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山東大匠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宋向東、國家業等12個單位和個人所送現金、購物卡等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元,并為上述單位及個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與結算、崗位調整、行業管理等方面謀取利益。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兆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共財產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自己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利益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應當依法予以懲處。其犯有數罪,應予數罪并罰。綜合考慮被告人具有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等從輕情節,以及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