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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這些修改與我們的生命財

發布時間:2023/9/26 11:08:57

新中國首部法典誕生:

亮點頻出,回應“痛點”

隨著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勝利閉幕,新中國第一部法典——《民法典》終于誕生。民法是社會生活領域最基礎、最重要的法律,關乎社會的方方面面。

“典,大冊也!狈ǖ洌幠:甏,位階莊嚴!睹穹ǖ洹返闹贫ǎ辛Φ卮龠M了民事立法的體系化!睹穹ǖ洹穼嵤┖,《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將同時廢止。《民法典》對現行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編訂纂修,緊跟時代步伐,修改完善了與當前社會不適應之處,也提出了新的規定,亮點頻出,回應“痛點”。

應急君梳理了《民法典(草案)》修改部分與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防災減災救災有關的內容,與民事法律規定進行對比。這些修改有何意義?這里特邀專業人士進行分析點評,分兩期發布。

01

高空拋物、墜物

近日,在浙江杭州一小區,一把菜刀從40層窗口拋出,砸到了樓下停放的一輛私家車。據調查,菜刀系一對情侶因情感糾紛,在爭執中扔下的。據了解,這輛車市價約萬元,經4S店估算的維修費達13萬元。目前,責任人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民法典(草案)》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七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責任主體更加明確

■張兆利

高空墜物一直是“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審理意見,從刑法的角度對故意拋物行為進行了規制,明確高空拋物、墜物造成嚴重后果的,最高可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除了懲罰犯罪行為,受害人還必須獲得民事賠償,《民法典(草案)》細化了民事侵權責任的規定,回應了民眾關切。與《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相比,《民法典(草案)》的規定首先列明“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增加了禁止性原則規定;其次,明確了補償人的追償權,即未找到侵權人時,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賠償后,這些人有權向實際侵權人追償,這符合侵權責任承擔規則,此處的修訂屬于補充完善;再次,明確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義務與責任;最后,新增了有關機關的調查義務。

后兩處修改的意義重大。明確了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責任和義務,這就要求物業公司必須采取更為積極的措施去預防高空拋物、墜物的發生,及時檢修、加固高樓外部設施、消除隱患、安裝監控攝像頭等。如果拋物、墜物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物業公司沒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則要與侵權人共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新增有關機關的調查義務的規定,也與此前的規定有較大變化,此前“一人拋物、全樓連坐”的規定,一方面爭議較大,另一方面實施效果也不好,受害人的賠償落實往往非常困難。增加了有關機關的調查義務,督促了公安機關等部門查清實際侵權人,只有在調查不出的情況下,同樓的其他使用人才有可能“連坐”。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相關調查機構的責任,突出了對具體侵權人的追責,侵權責任主體更加明確,這更好地保障了公民權利,維護了公平原則。

(作者單位:山東省濰坊市昌樂縣司法局)

02

自助行為

年1月10日,劉某乘坐出租車拒付車費,欲下車直接離開,司機徐某對其進行阻攔,同時報警求助。阻攔中二人相互拉扯,導致劉某右腳腳踝骨折。劉某以健康權受到侵犯為由起訴徐某。沈陽市中院認定徐某的行為屬自助行為性質。同時,徐某未盡到注意義務的拉扯阻止行為系造成劉某摔倒受傷的次要原因,亦應承擔自助行為超過必要限度的適當責任。

《民法典(草案)》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保持理性,采取合理方式

■陳光華

我國現行的法律中尚未規定民事自助行為,但其與正當防衛具有相似性,并與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均可構成侵權法理論上的違法性阻卻事由。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相關案例時,通常是對必要限度內的自助行為予以承認,進行免責。《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將填補民事自助行為這一立法空白,并且明確了民事自助行為免責的三個前提條件:(1)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2)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3)不超過必要限度,超過必要限度的構成侵權行為。如本案中,在民警尚未趕來的情況下,司機徐某若不阻攔,劉某就會離開,其損失將難以追回;劉某與司機拉扯,導致受傷;司機的阻攔行為有合理性,屬于自助行為,但是暴力行為超出了必要限度,不能完全免責。

有三點值得注意,一是民事自助行為一定是基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是自助行為實施之后要第一時間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三是民事自助行為行使的界限是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限于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超限度的行為則會涉嫌侵權。這就要求權利人在受到不法侵害之后,情況緊迫且不能得到及時的公力救濟時,采取自助行為時一定要保持理性,采取合理方式,不超過必要限度,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實施自助行為后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否則會構成侵權行為,需承擔相應責任。

(作者單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03

場所經營者的安保責任

9年12月29日,趙某與萬鑫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該公司萬鑫大廈一處公寓,趙某向萬鑫公司交付購房款萬余元,余款按揭支付。年2月3日夜間,萬鑫大廈發生火災,將趙某屋內物品燒毀。火災直接原因為李某燃放組合煙花。案外人李某構成失火罪,已被刑事處罰。萬鑫公司使用的外墻建筑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導致火勢擴大、蔓延,萬鑫公司未盡到消防安全注意義務,未采取補救措施消減消防隱患,過錯明顯。中一公司(物業公司)存在管理疏漏,具有過錯。由萬鑫公司等首先承擔賠償責任,中一公司應當在其預見和能夠防范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民法典(草案)》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對完善安全生產法規有現實意義

■王化明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對完善安全生產法規特別是輔助安全生產事故處理有著現實意義。

一是說明了《消防法》《安全生產法》關于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應承擔侵權責任!断婪ā返谑鶙l規定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7項消防安全職責,《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7項安全生產職責。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屬于公眾聚集場所,這些場所一旦發生火災等事故,往往影響大,人員傷亡嚴重,而這些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是這些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如果因履職不到位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除了受到行政、刑事處罰外,還要承擔民法中的侵權責任。

二是填補了《安全生產法》中關于侵權責任損害賠償的空白!栋踩a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提出賠償的前提是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并受到損害,僅要求受害人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并沒有說明向個人或第三方提出賠償的問題。同時,《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該條是指主要負責人沒有履職,在沒有發生事故的情況下將受到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的處罰。實際上,在安全生產方面主要負責人沒有履行法定職責就是對職工人身權益的一種損害。《民法典(草案)》該條款填補了《安全生產法》中關于侵權責任損害賠償的空白。

三是完善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關于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渡a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是指導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與處理的行政法規。該法規中,要求事故調查組履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等5項職責,對事故責任者有以下分法:從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來分,有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從事故責任人的過錯嚴重程度來分,有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或全部責任與同等責任。從生產經營單位管理與被管理的角度來分,有領導責任與直接領導責任。從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的角度來分,有監管不力的責任。不管哪種分法,只要涉及責任,均涉及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民法典(草案)》該條款為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

(作者單位:江蘇省徐州市應急管理局)

04

自甘風險

年5月12日,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在湖南張家界天門山景區取景拍攝極限運動紀錄片。當日11時19分,參與拍攝的2名翼裝飛行員從飛行高度約米的直升機上起跳,進行高空翼裝飛行。翼裝飛行員劉某在飛行過程中偏離計劃路線,導致失聯。5月18日上午,劉某在天門山玉壺峰北側被找到,已無生命體征。

《民法典(草案)》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強化過錯原則,清肅社會風氣

■翟業虎

立典預示著要開啟新的社會秩序,宣告對以往的超越和與過去告別。自甘風險規則的確立就是一大進步。所謂自甘風險,是指明知道行為有風險,而自己自愿去冒風險,那么,當危害結果出現的時候,就應當自己來承擔責任、承擔損害的后果的規則。比如,前一段時間筆者回老家,遇到一個親戚前來咨詢,他的兒子在水庫抓魚時被淹死了,能不能獲得賠償。筆者首先詢問,水庫周邊有沒有設立警示標識,對方說設立了。受害人作為成年人,明知自己不會游泳,冒險下水捕魚,這就是自甘風險的行為。在世界范圍內,自甘風險都是一種正義的規則,其應用具有普遍性。

我國首次將這一規則寫入民法,其意義在于,一方面,更加注重對私權的保護,使民事主體更謹慎地對待自己的行為,同時保障人們行動的自由;另一方面,有助于培育良好的社會風氣,建立守望相助的和諧社會,維護公序良俗。社會中存在一種不好的現象,只要人死了,有些家屬無論如何都要爭得一些賠償。死者為大,我們往往默許這種行為。自甘風險規則的確立,就能促使責任落實得更準確,有效減少這種陋習。民法的基本原則是過錯原則,簡言之,有過錯就要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則不需承擔責任,法律規定的無過錯責任情況除外。

從實踐上看,這一規則的確立也有司法實踐上的意義,可以統一評判規則,做到同案同判。比如,驢友結伴登山就是具有一定風險的戶外活動,近年來發生過不少驢友受損后起訴同伴索賠的案件。自甘風險原則的確立,為妥善處理該類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活動參與者受損后,請求其他無過錯的參與者承擔責任,將不被支持。同樣,近期引發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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