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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村概念是如何形成的

發(fā)布時間:2025/2/11 1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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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國是一個“鄉(xiāng)土社會”。星羅棋布生長于中華大地的傳統(tǒng)村落,是長久以來中國人基本的生產(chǎn)單位和社會組織。用“村”來命名聚落的風氣如何成為約定俗成的概念?中南大學教授胡彬彬在數(shù)十年間尋訪了多個中國傳統(tǒng)村落,在《中國村落史》這本書中闡釋了中國傳統(tǒng)村落的演變發(fā)展。下文經(jīng)出版社授權,摘編自胡彬彬撰寫的《中國村落史》。

撰文|胡彬彬

下文經(jīng)授權摘錄自《中國村落史》,胡彬彬著,中信出版集團年8月。

01

“村”的出現(xiàn)及其發(fā)展

之所以說這一時期是村落發(fā)展史上的一個關鍵點,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這一時期的漢語中出現(xiàn)了“村”字。在此之前,有“聚”“里”“格”“廬”這類對聚落形態(tài)的稱呼,但尚無“村”字。而魏晉南北朝時期,“村”被運用至郊野聚落的命名之中,其后這種稱謂再未發(fā)生大的變化,并一直延續(xù)至今。

現(xiàn)存典籍中,最早出現(xiàn)“村”字的是《三國志》,“村”與“落”連用,共出現(xiàn)了兩次。其一,為卷十六《鄭渾傳》載:“以郡下百姓,苦乏材木,乃課樹榆為籬,并益樹五果;榆皆成藩,五果豐實。入魏郡界,村落齊整如一,民得財足用饒。”其二,為卷三十《烏丸鮮卑東夷傳》載:“北沃沮一名置溝婁,去南沃沮八百余里,其俗南北皆同,與挹婁接。挹婁喜乘船寇鈔,北沃沮畏之,夏月恒在山巖深穴中為守備,冬月冰凍,船道不通,乃下居村落。”《鄭渾傳》中的村落位于曹魏某處城外,與今天的村落所處環(huán)境相同。而“齊整如一”“民得財足用饒”的表述,顯示出這個村落秩序井然,較為繁榮。《烏丸鮮卑東夷傳》中所載的村落位于北沃沮,為東北部的少數(shù)民族區(qū)域。村落是北沃沮民眾冬季的臨時居所,其夏季則仍舊生活在“山巖深穴”中,帶有原始的游牧部落特征。當然,將北沃沮民族冬季的臨時聚居區(qū)稱為“村落”,是漢人的說法。不過,這兩處記載至少說明,在陳壽生活的西晉時期,“村”字逐漸開始被使用,以“村落”命名鄉(xiāng)野的民眾聚居之所,也在此時肇興并逐漸盛行。東晉時,村落在文人筆下也時有出現(xiàn)。如陶淵明的詩《歸園田居·其一》:“曖曖遠人村,依依墟里煙。”《移居二首·其一》:“昔欲居南村,非為卜其宅。”《搜神后記》卷五:“未至村,日暮。”著名的《桃花源記》描述了一個中國人永恒的精神家園,并明確寫道這是一個村落:“便要還家,設酒殺雞作食;村中聞有此人,咸來問訊。”法顯的《佛國記》:“從此西南行一由延,到那羅聚落。是舍利弗本生村。舍利弗還,于此村中般泥洹,即此處起塔。”《抱樸子》卷五《茅君》:“此村中諸已死者,誰可起之?”諸如此類,雖然不是特別多,但也不少見。這一時期的漢譯佛經(jīng)中,也出現(xiàn)了很多“村”字。姚秦的鳩摩羅什譯《思益梵天所問經(jīng)》:“一一城者,有一萬五千聚落村邑而圍繞之。一一聚落、村邑無量百千人眾充滿其中。”宋天竺三藏求那跋陀羅譯《雜阿含經(jīng)》卷二十九:“是比丘若依聚落,城邑止住。晨朝著衣持缽,入村乞食。”難以一一列舉。到了唐代,“村”作為某一類聚落的指代用詞,被廣泛接受。

安徽黃山呈坎村的初夏。(本文照片均來自《中國村落史》)

關于“村”字對應于聚落形態(tài)這一問題,很多學者做了不少考證。日本學者宮崎市定認為,后世所謂的“村”,其實是從屯田產(chǎn)生的。他據(jù)此推論的原因在于:“‘村’這個字本來寫作‘邨’,這個‘邨’字是‘屯’旁附個‘邑’。”另一個日本學者宮川尚志認可“村”字起源于“邨”的說法,但是又說:“村起源于漢代的鄉(xiāng)聚,也有的是在魏晉時期戰(zhàn)亂破壞的縣城廢墟上形成的。這些自然聚落的形成起初只是出于軍事防衛(wèi)的目的,此后演變成征稅、治安等施政對象。”兩位學者的說法有其合理處,從字源意義上來說,“村”字就是由“邨”演變而來的。不過,“村”這一聚落形態(tài)的起源與發(fā)展,則遠比字體形態(tài)的演變復雜,軍事原因只是其一。

部分學者認為,村來源于“聚”,這種推斷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歷史事實的。雖然不是所有的村都起源于“聚”,但是至少其中大部分村都來源于“聚”。在漢代文獻中,雖然沒有“村”字,但是有大量的“聚”。東漢許慎的《說文解字》中,“聚”被解釋為“會”,“邑落曰聚”。清代的段玉裁又進一步解釋為:“邑落,謂邑中村落。”這體現(xiàn)了一千多年以來,人們對于“聚”與“村”的關系的通識性認知。

“聚”還通常與“落”連用,從它的實指來看,并非城邑,而是后世的村落。聚落是自然形成的民眾聚居區(qū)。《漢書·溝洫志第九》:“河水東抵齊堤,則西泛趙、魏,趙、魏亦為堤去河二十五里。雖非其正,水尚有所游蕩。時至而去,則填淤肥美,民耕田之。或久無害,稍筑室宅,遂成聚落。”這段文字說明,民眾沿黃河邊上可耕田之處修筑房屋,自然形成聚落。漢代趙充國在青海一帶招撫罕羌,行軍至當?shù)兀傲钴娢沆芫勐淦c牧田中”。《漢書·地理志》中,列舉了虒聚、劉聚、憚狐聚、陽人聚、南筮聚、駣聚、山聚、力聚、鼓聚、秦聚、歷聚、禺聚、所聚、合聚、博聚、慮聚、永聚、彭澤聚、多聚、梧中聚、落門聚、繁聚、狋聚等二十多處,其中很多都是新莽時期命名的。《后漢書·郡國志》中,聚名增多,出現(xiàn)了五十七處。

福建南靖縣田螺坑村“四菜一湯”。

南北朝時期,《顏氏家訓》上的一條史料,記載了某處村落由“聚”變成“村”的故事:“吾嘗從齊主幸并州,自井陘關入上艾縣,東數(shù)十里,有獵閭村。后百官受馬糧在晉陽東百余里亢仇城側(cè)。并不識二所本是何地,博求古今,皆未能曉。及檢字林、韻集,乃知獵閭是舊獵余聚。”這條史料可以視為村落名稱由“聚”改“村”的一個典型。東晉時代開始,從北方遷徙到南方的中國人之所以居住在野外的村落,原因有二:其一是南方本地人多,且多少有排外的可能,地緣人緣均不夠諳熟的北人很難擠進城里居住;其二是南遷的北人也不愿意直接被當?shù)卣茌牐瑤в须[居避世的意思。為了治理這些散居的民眾,南朝政府承認了自然形成的村落,設立了一個帶有一定自治職能的代表,與郡縣相協(xié)調(diào)。當然,村作為專指的名稱并被普遍接受,尚有一個比較漫長的過程。

02

從什么時候開始,

“村”具備了行政區(qū)劃的意義?

根據(jù)史料來看,南北朝時期,村與堡、塢等并稱的并不少見。這說明,塢堡等軍事性聚居地在失去戰(zhàn)爭功能之后,并未被居民放棄,而是被持續(xù)使用。村與塢相連使用的例子,多見于《魏書》。卷十四《神元平文諸帝子孫列傳》載,邪杲“劫掠村塢,毒害民人,齊人號之為‘沓榆賊’”。卷七十四《爾朱榮傳》:“賊鋒已過汲郡,所在村塢悉被殘略。”卷八十七《節(jié)義傳》載:“永安初,為蕭衍將韋休等所虜,而縛臨刃,巡遠村塢,令其招降鄉(xiāng)曲。”《晉書》也有一些例子,卷八十七《忠義傳》載:“村塢主帥小者,猶假銀青、將軍之號,欲以撫結眾心。”村與堡連用的例子主要見于卷一百《李特傳》:“是時蜀人危懼,并結村堡,請命于特,特遣人安撫之。”“益州從事任明說尚曰:‘特既兇逆,侵暴百姓,又分人散眾,在諸村堡,驕怠無備,是天亡之也。可告諸村,密克期日,內(nèi)外擊之,破之必矣。’”“特之陷成都小城,使六郡流人分口入城,壯勇督領村堡。”

根據(jù)這些史料的前后文描述可知,當村與塢、堡連用的時候,一般都處于戰(zhàn)事之中。這也就進一步可以說明,塢、堡實為出于軍事目的修建。戰(zhàn)亂結束后,塢堡建筑以及周圍的耕作場地并未廢棄,而是繼續(xù)被用來居住和生產(chǎn)生活,演變成了村落。即使是單獨表述與村相關的內(nèi)容,仍舊可以見到其軍事痕跡。《魏書》列傳第四十六《楊侃傳》載,雍州刺史蕭寶夤據(jù)州反,楊侃前往討伐,并昭告被圍困村落:“今且停軍于此,以待步卒,兼觀民情向背,然后可行。若送降名者,各自還村,候臺軍舉烽火,各亦應之,以明降款。其無應烽者,即是不降之村,理須殄戮,賞賚軍士。”“若送降名者,各自還村”以及“其無應烽者,即是不降之村”表明,楊侃圍困的村落具有軍事根據(jù)地的功能。楊侃的軍隊并不能長驅(qū)直入,說明村落周圍都有很堅固的防御圍墻。

此時,也有城邑、村落、村邑并稱的稱謂出現(xiàn)。《魏書》列傳第四十六《楊逸傳》載:“吏人如喪親戚,城邑村落,為營齋供。”《晉書》列傳第六十四《隱逸傳》載:“沖亦以禮讓為訓,邑里化之,路不拾遺,村無兇人,毒蟲猛獸皆不為害。”《北齊書》列傳第十三載:“山東舊賊劉盤陀、史明曜等攻劫道路,剽掠村邑。”村與邑開始作為一對詞語使用,表明“村”正在成為鄉(xiāng)野聚落的一個泛稱。

與之相應的,就是逐漸出現(xiàn)了確切的以“村”命名的村落。《魏書》列傳第十二:“至刺史陸龍成時謀叛,聚城北高柳村。”《北齊書》帝紀第八:“周軍奄至青州,太上窘急,將遜于陳,置金囊于鞍后,與長鸞、淑妃等十數(shù)騎至青州南鄧村,為周將尉遲綱所獲。”今所見南齊時的文獻里,以“村”命名的村落,更是多達十余處。如《南齊書》卷十四《州郡志上》載:“吳興、建安、將樂、邵武、建陽、綏城、沙村。”《南齊書》卷十八所載“村”最多,皆為當時國家認定的祥瑞的發(fā)生地:“升明三年三月,白虎見歷陽龍亢縣新昌村。”“中興二年二月,白虎見東平壽張安樂村。”“山陽縣界若邪村有一槻木,合為連理。”“八月,鹽官縣內(nèi)樂村木連理。”“升明二年九月,建寧縣建昌村民采藥于萬歲山。”“升明三年,左里村人于宮亭湖得靫戟二枚。”“永明八年,始興郡昌樂村獲白鳩一頭。”“六年,蒲濤縣亮野村獲白獐一頭。”《南齊書》卷二十五列傳第六:“攸之于湯渚村自經(jīng)死。”“敬兒弟恭兒,不肯出官,常居上保村中,與居民不異。”《南齊書》卷二十六列傳第七:“地黃村潘嫗善禁……顯達不能抗,退走至西州后烏榜村。”《南齊書》卷四十四列傳第二十五:“縣令何洵告魚浦子邏主從系公,發(fā)魚浦村男丁防縣。”

安徽黃山呈坎村居民的生活。

從北朝石刻資料中,我們今天仍舊可以找到若干個傳統(tǒng)典籍文獻中未見或未錄入的村名:任丘村、南鄉(xiāng)村、圻上村、當陌村、高平村、大尚村、安鹿交村、淳亐村、小辟村、山陽村、北林在村、陵戶村、高柳村、馬村、東比村、商王村、朝陽村、安村、桓尹村、水冶村、京上村、高陵村、大吳村、萇湦村、菀中村、樹要村、諸田村、新王村、元村、上梅村、高門村、八澗村、日□村、洛音村、馬□村、公孫村、趙村、陽阿故縣村、梁罷村、賈墥村、雹水村、般石村、巖梁村、涼上村、趙村(二)等,共計45個(武平五年河北靈壽三圣院的張?zhí)熘窃煜裆系拇迕浴酢醣硎荆拇迕麃砜矗恍┐迓淇赡芤呀?jīng)以某一姓氏為主了,如大吳村、新王村等。趙村出現(xiàn)了兩次,一個位于河南洛陽,另一個位于陜西咸陽。雖然可能同樣迫于遷徙,但在遷徙過程中可能演變成了一種以姓氏為單元的集體行為。這一情況或許可以說明,秦漢后期,這些以家族結聚的聚落在這一動亂時期,不但沒有削弱,反而有了長足的發(fā)展。

此外,這一時期的其他相關典籍中也都出現(xiàn)大量村落名稱。《水經(jīng)注》載有19處。這些村落分布于全國各地—山東的薛村,河北的北城村,陜西的長柳村,湖北的須導村、射堂村、平樂村、東亭村,浙江的徐村、木客村,安徽的烽村,巴蜀地區(qū)的博村、陽村、故陵村、巴鄉(xiāng)村、七谷村,湖南的烏林村、石塘村、萬歲村、湘陂村,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南北朝時,村可能已經(jīng)具備了行政區(qū)劃意義,具體體現(xiàn)為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村逐漸成為基本的稅收單位。東晉官員劉超征收地方稅時,“但作大函,村別付之,使各自書家產(chǎn),投函中訖,送還縣”。南朝梁的魚弘以村為單位,盤剝民眾。南齊政府官吏進行征稅時,“暮宿村縣,威福便行”。其二,村具有基本的行政管理職能。南朝宋時,江東實行“一人犯吏,則一村廢業(yè)”;民眾有盜竊墳墓者,“罪所近村民”。南朝梁時,嚴禁當兵叛逃,“一人有犯,則合村皆空”。其三,村開始成為基本的經(jīng)濟事務單位。流民的安置,荒田的開墾,政府的救助等,都以村為單位進行。梁武帝時,曾下詔安撫流民說:“若流移之后,本鄉(xiāng)無復居宅者,村司三老及余親屬,即為詣縣,占請村內(nèi)官地官宅,令相容受,使戀本者還有所托。”其四,村偶爾會成為分封單位,主要針對少數(shù)民族。南朝宋時,晉熙蠻梅式生起義,被封為高山侯,其領地為牛岡、下柴二村三十戶。當然,這四點僅能說明,村已經(jīng)成為當時聚落的習慣性稱呼,甚至可能已經(jīng)納入了行政單位,并具有完備的行政功能與作用。但目前尚無文獻能明確證明這一時期的國家政令,曾以“村”為行政單位。

山西臨縣李家山村。

如此看來,“村”既是聚落在聚居單元性質(zhì)上的衍化,也是名稱的進化。且在這一時期,村與邑、堡、塢、柵、屯連用的情況較為常見。不僅如此,村在郡縣直轄地區(qū)、民族地區(qū)、屬邦地區(qū)、佛教區(qū)域等,都有所體現(xiàn)。大致看來,魏晉南北朝時期(包括隋朝),是“村”這一概念的肇始期。村名作為具體地名的指代,也在這一時期開始流行,并有取代此前“聚落”稱謂的趨勢。正是因為魏晉南北朝時期對“村”的使用,其在地域范圍中不斷出現(xiàn),并不斷擴散擴大,以至“村”后來成了跨越時空約定俗成的名稱,最終成為被歷朝歷代普遍認同的通識稱謂。不過,這一時期的“村”,還不是具備社會制度性意義的行政單位。按照歷史發(fā)展的邏輯順序,應該是民間出現(xiàn)以“村”命名的聚落在先,其作為正式的行政機構名稱被納入國家管理體系在后。所以,魏晉南北朝時期,用“村”命名聚落的風氣流行,直到唐代,它已經(jīng)成為約定俗成的概念,才最終被納入國家管理體系,成為國家行政管理的基層單位。

本文經(jīng)出版社授權摘錄自《中國村落史》,胡彬彬著,中信出版集團年8月。原作者:胡彬彬;摘編、編輯:李永博;導語校對:李世輝。歡迎轉(zhuǎn)發(fā)至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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