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期討論主題:
非餐飲業的商鋪業主在商鋪外立面安裝了兩套用于排放油煙的管道,稱僅供自家做飯時使用,但管道遠超個人使用的尺寸。非餐飲商鋪能安裝此類煙道嗎?作為城市管理的職能部門,如何處置此類行為?
二、嘉賓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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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非餐飲商鋪能安裝超尺寸煙道嗎?.mp:36來自城市治理公開課-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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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山東省濰坊市昌樂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法規信訪科副科長
關鍵要點:
1.觀點:
針對此類現象應當管理且有法律依據。
2.依據:
(1)市容環境角度:依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搭建、堆放物料的,也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2)城鄉規劃角度:設置的專用煙道體量較大,涉嫌影響城鄉規劃秩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及六十四條的規定。
(3)民事法律角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關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建筑物外墻部分屬于業主共有,未經其他相關業主的同意,不得設置專用煙道。
——完整分享內容如下——
1、觀點
對于此類問題,應當查處且有法律依據。
下面將從行政管理秩序以及民事法律關系的角度作以下三個方面具體分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依據
(1)市容環境角度:
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因此,從城市市容管理角度,不得隨意設置煙道設施。
(2)城鄉規劃角度:
如果設置的專用煙道體量較大,涉嫌影響城鄉規劃秩序,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及六十四條的規定,如需建設必須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應責令停止建設,并根據對規劃的影響情形限期改正或拆除。
(3)民事法律角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關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建筑物外墻部分屬于業主共有,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因此,未經其他相關業主的同意,不得設置專用煙道。
綜上所述,從有利于行政管理秩序及城鎮容貌管理,有利于保護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的角度,此類案件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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